两名股东购买了一处写字楼,在产权证上登记了两人的名字并做了公证。时隔多年后,一名股东以公司名义将自己和另一名股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房产归公司所有。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判决房屋归公司所有。据了解,这是公司纠纷中,法院首次支持“自己告自己”案件。
翟先生和刘先生是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的两名股东,各占52%和48%的股份,由翟先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两人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写字楼,首付款由公司支付。2006年4月,两人在长安公证处做了公证,证明房屋是两人共有。2007年3月,翟先生和刘先生取得了该写字楼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份额按持股比例分配,两人分别占52%和48%。
今年1月,翟先生以公司名义,将自己和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这处写字楼归公司所有。
庭审过程中,刘先生表示反对,他说,当时以个人名义购买写字楼,是他和翟先生的共同决定,由于两人占有公司100%的股份,因此相当于股东会决议进行分红,公证书和产权证都可以证明。此外,翟先生一方面代表公司起诉,另一方面又作为股东出现在被告席上,实际上是有悖常理的“自己告自己”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德威特电力公司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转账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该公司支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并按期偿还了银行贷款,是该房产的真正购买人和实际所有权人。虽然刘先生持有产权证和公证书,但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对房屋享有实际的产权和完全的使用权,因此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判决该房产归德威特电力公司所有。一审宣判后,刘先生已提起上诉。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