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青岛、温州等城市相继出现的土地使用权临近到期问题,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由于土地使用权尤其是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涉及多方利益,甚为敏感,所以,至今仍未有明确进展或定论。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京召开,受到各方关注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提请二审。二审草案文本中,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的第152条,与第一次送审时的表述一致,即在现行《物权法》该条款后,增加“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这意味着,这个事关重大社会利益的问题,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层面仍无定论。
仍未定论
现行《物权法》于2007年颁布实施,是一部规定财产权等多项重要权利的重要法律。至2019年,《物权法》已经颁布实施超过11年。在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修订《物权法》首次在中共中央“级别”的文件中被提及。而在此之前,民法典物权编编纂已经启动。
2019年4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次审议的草案文本中,第152条颇受关注。因为这一条款,将涉及到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的续期问题。在现行《物权法》中,对这一问题只做出的“自动续期”的笼统表述。
而在此次送交二审的草案文本中,则仍然沿用了第一次提请审议时的文本表述,即在现行《物权法》相关条款后增加“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表述。这意味着,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续期免费还是收费问题,仍未能得以明确。
如此表述,全国人大常委会方面其实也并不完全认同。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在二审过程中,专门对此条款的修改表述提出的建议。
王东明表示,建议完善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到期规定,删除草案第152条第1款和第2款中“行政法规”的表述,考虑到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缴费问题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也涉及国家财税收支,影响广泛深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而不是行政法规。
“目前现行法律和法规中还没有相关规定。下一步在立法过程中要补上这个空白。我认为首先要有一个方案,然后再根据这个方案考虑在哪一部法律中进行规定。”王东明说。
谁来解决
“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的问题,中央是高度重视的,根据此前的安排,国务院一直在研究相关的方案,在很长时间里,具体的分工是,由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财政部、住建部配合。”一位自然资源系统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中共十九大后,机构改革启动。在原国土资源部的基础上,中央整合相关领域职能,组建了自然资源部;原国务院法制办则与司法部整合,组建了新的司法部。不过,记者掌握的情况表明,机构改革,并未改变住宅用地70年到期后续期问题的职能分工。
前述自然资源系统内部人士向记者解释,“2016年时,中央层面曾经确定,要国务院先拿出一个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并写入了当时的中共中央级别的文件。因此,虽然部层面别有机构改革和重组,但是我们理解,70年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仍然是要国务院先拿出方案。”
一位东部某省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人士向记者表示,70年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之后续期的问题,实质是“无偿续期”还是“有偿续期”的问题,这个问题十分重大,牵涉各方利益,也广受社会各方关注,所以,这个问题就必须慎重。
在此之前,青岛、温州等地相继出现过因住宅用地使用权临近到期而出现的问题。此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回应社会关切,其间明确提及,解决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的问题,明确要求要作出法律安排。
记者了解到,青岛、温州等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届满的问题,均采用了现行制度下延期等方式进行了妥善处理,化解了相关矛盾。
长久讨论
尽管住宅用地70年到期后续期的实质问题是“收费与否”的问题,但长期以来,在土地出让是否应取消年限,续期收费与否等方面,讨论甚至争议一直存在。
记者掌握的有关材料表明,曾有政协委员提出建议,“取消土地出让年限”。对此,在2016年时,原国土资源部明确回复: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设置年限,是维护土地公有制的内在要求,多种有偿使用方式并行,则是满足市场多种需求的内在要求。
在回复中谈及改革方向问题时,原国土资源部方面列举了多项中央文件,指出坚持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仍是重要内容,因此,“在此前提下,不宜取消出让年限设置”。
此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李冬玉曾提交《关于加快完善产权保护相关政策的提案》。在这份提案中,李冬玉提出,“尽快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后土地续期的实施细则和出让金收取标准。”
《光明日报》的报道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廖晓军表示,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增加相关内容,但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同步跟进修改和完善,可能会直接影响千家万户对于未来负担的预期。“因为有偿续期还是无偿续期,续期的期限到底有多长,对老百姓事关重大,会严重影响房地产市场。”对此,他建议在审议民法典物权编的同时,研究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期限、续期费用支付标准、方式以及缴纳或者减免的具体规定。
资料链接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更多修改
设立分编。有意见提出,草案条文较多,建议设置分编,以使条理更加清楚。草案二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将物权编草案进一步分为五个分编,即: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包括完善征地补偿制度,落实“三权分置”制度,与正在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相衔接。在此部分,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
增加“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的内容。
二审稿在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中增加一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进一步完善居住权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用益物权,并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进行规范。
二审稿明确:居住权无偿设立;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
赋予当事人更大的自主权。允许担保合同对担保财产只作概括性的描述,同时对担保物权规定统一的优先受偿规则。
(原标题: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 住宅用地70年到期续期另做法律安排 记者:李乐)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