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商铺要享“优惠税率”需缴纳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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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房屋出租户突然发现,如果要想享受到税务部门的“优惠税率”,就必须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而登记备案的时候,就得为出租的房屋缴纳一笔不菲的手续费。比如一间200平方米的商铺,如果年租金36万元,出租3年的话,备案一次手续费就是10800元。

    郑州市对房屋租赁市场的“联合管理”,正在10多部门的参与下火热展开。按照计划,6月底将完成对所有出租屋房的普查。

    这项收费是否合理,于法有据?记者展开深入追访。

    一声感叹:缴一大把税,还要缴一大笔费

    “都说税费高,税费高,你们可能就不知道有多高。”最近,正在往外出租商铺的老杨感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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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跟我说,租房子是要报税的,我就顺道在大学路那个办税大厅问了问情况。”老杨说,这一问,他吓了一跳。

    “税务局的人跟我说,自从4月份开始,个人对外租商铺的,分两种情况收税,一种是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按个体工商户对待,如果月租金不超过2万元,税率算下来大概就是租金的13%,像我的商铺这种情况的,面积大、租金高,超过2万元的,税率大概是19%;另外一种,就是如果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就不能当做个体工商户对待,要是给承租一方开发票,也只能是临时***,这种情况税率超过30%了!”

    老杨说:“这19%的税率,还是从4月份以后刚刚才有的优惠呢!而且要想享受这个优惠,还得去租赁所备个案。”

    “备案也不是说备就能给你备的。”老杨手一伸,“对不起,缴1%的手续费!”

    据老杨讲,他的几间商铺月租金差不多2.6万元,“要是都租出去,出租一年,手续费就是3000多元,要是租三年五年呢?”

    而一间200平方米的房子,年租金假设36万元,出租3年的话,则备案一次手续费就是10800元。

    一份努力:展开对房屋租赁市场的联合管理

    眼下,老杨说他既不准备去备案,也不准备再缴税了。“我都打听过了,有很多商铺租出去都没缴税,更别说备案了。很多也都被税务局问过,让商户通知房东去缴税,但是房东都装作不知道,听说税务局也没办法。”

    果真如此吗?一位基层税务所所长回答说:“查,我们肯定是要查的,但是我们确实没有权力查封一个正在经营的商户吧?欠税的又不是这个商户,而是房东。这确实是个难题。”

    今年4月,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副处长张丰森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郑州市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有6.7万多户,根据调研,其中非住宅(即商铺、写字楼等)的登记备案率接近40%,住宅的登记备案率不到10%。

    受访商户和税务人士认为:“不可能有这么多备案的吧?”

    不过,今年3月份,郑州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

    其后的《郑州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方案》,对于管理目标是这样措辞的:“使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率大幅度提高,出租房屋税费征收进一步规范……”

    参与联合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公安、住房保障、工商、税务、规划、卫生、地震、消防等,公安部门被安排在第一位。

    根据这个工作方案,至今年6月底,要完成对出租屋的普查,到7月底,要使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率完成50%,11月底前完成100%。

    一句追问: 收费依据何在?

    采访中,不少人问了这么一句:“备个案就收这么高的手续费,有没有依据?”

    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称,其收费是有依据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出租人出租房屋应该向房管部门备案,而具体收费依据则是豫计收费【2002】315号、郑价公【2003】5号,以及郑价公【2005】6号文件。[NextPage]

    但是,有法律人士提出如下疑惑: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向房管部门备案,但没有规定备案的时候房管部门可以收费。

    其二,原国家计委和原建设部的通知,以及省市由此衍生的相关通知中指出,房屋租赁手续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作为郑州市房管局二级机构,一个行政管理机构,能收这个“经营服务性”费用吗?

    其三,郑州市物价局的文件也指出,收费的单位应该是“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但实际收取费用的却是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它有这个收费许可证吗?

    一个解释:收费企业和管理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对于相关疑惑,记者采访了郑州市物价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左一平。

    左一平说,作为一个行政管理机构,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确实没有权力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不过经查询,现在收取费用的是“郑州市房地产租赁服务中心”,这是一个企业性质的单位。

    左一平介绍说,这个中心其实和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经郑州市工商局查询,郑州市房地产租赁服务中心于1999年登记开业,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注册资本50万元。

    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有两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均承认,收费的确实是“郑州市房地产租赁服务中心”。

    其中一位负责人解释:“我们单位是自收自支单位,这些费用通过租赁服务中心收取,款项直接缴到财政部门开立的专用账户上,我们需要经费时,再审批。”他说,包括该单位的处长和副处长在内,其人员工资、办公经费,都是从这些费用里来的。

    该管理处相关负责人没有透露每年的手续费究竟收取了多少,但透露说,截至5月,最新的统计数字是:备案的私房(住宅)有6万多宗,公房(非住宅)有500多万平方米。

    一种声音:这是利用行政管理之便搭车收费

    在听到这些解释之后,郑州市一位税法专业人士认为,备案管理是一种行政管理,备案是房屋出租人向主管机关报告,方便了政府的管理,如果借备案管理来收费,是不合适的,况且还收这么高。

    河南擎鑫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王冲律师认为:如果说郑州市房地产租赁服务中心是一个企业,如果这项收费是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那么这项收费的标准是不是要跟消费者协商?是否能以自愿为原则?如果别人也注册一个提供房屋租赁服务的企业,能不能收这个费?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行政法副教授马明华认为,这项收费实际上是国家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的残留,早该清理了。

文章来源: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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