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明确认定标准 禁止误导公众 记者:秦正长)
新《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在《广告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特别对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医疗等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以公益广告名义发布商业广告等三类“变相”行为,明确了认定标准。
据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广告法》明文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但有的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混淆了广告和新闻、健康养生栏目节目的界限,变相为企业或具体商品与服务进行商业宣传,滥用了社会公众对新闻、健康养生栏目节目公益性的信任,极易误导社会公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所发布的新闻报道中,如出现“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详细地址、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网址、二维码、商品条形码、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等信息的”,认定为“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并对排除情形作了规定,即属于开展舆论监督、涉及商品质量需要应急处置以及扶贫帮困等公益活动的除外。
同时,《条例》明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刊播的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栏目(节目),介绍“具体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或者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经营者或者提供者的详细地址、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网址、二维码、商品条形码、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等信息的”,以及音像出版单位在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音像出版物中,附加“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一律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另外,为规制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参考国务院部门规章《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并明确了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如出现“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等三类具体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上述三类“变相”发布商业广告行为该如何处理?据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发布者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后通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文章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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