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日前,李先生和王女士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将自己所有的一个底层商铺出租给王女士用作美容美发。后因李先生未能提供污水排放许可证,致使王女士不能办理工商登记无法正常营业,产生争议。
律师分析:
本案焦点是:李先生是否有法定义务或者合同义务提供污水排放许可证。如果李先生有义务提供污水排放许可证,现因其不能提供该许可证,致使王女士不能办理工商登记,租赁商铺用作美容美发的目的不能实现,李先生应当承担合同义务,按照合同法规定,王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李先生没有特别义务需要提供污水排放许可证,则王女士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王女士作为合同的承租方,其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应当将租赁用途以及需要对方提供相关许可证事宜特别告知李先生,提醒李先生考虑能否提供相关许可证实现租赁合同目的,从而决定是否将商铺出租给她。否则,作为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李先生只要提供产权证和身份证,证明其对商铺有出租权利,其义务履行完毕。因此,如果王女士没有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特别要求李先生提供污水排放许可证,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作者为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章来源:房地产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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