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东莞中院公布一宗案例:合同里有一条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放映在金钱上,是约130万元的差异。最终,法院二审支持的是高额违约金赔付。法官称,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纠纷:两种理解是近130万的差别
这起官司的起因,要追溯到2006年3月。当时,某地产公司和慧某公司签订一份某楼盘沿街商铺包销合同,约定由后者为地产公司包销未售出的部分商铺。
次年8月,市民王某与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花651万余元购买了一间约355平米的商铺,并支付首期款261万余元。同年10月,王某与慧某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合同,其中约定,慧某公司承诺在签订购房合同五周年之日,王某购买的商铺升值每平方米不低于1万元,否则“慧某公司愿以王某已付首期购房款的10%的年利息补偿给王某”,并约定补偿金额在合同签订满五周年起,半年内支付。
不久前,王某将慧某公司告上法庭。因为五年期限已到,商铺每平方米才升值2000多元,距离合同约定的1万元相差甚远。王某认为,按照合同约定,慧某公司应以首期款的10%作为年利息,每年补偿给自己,算下来他应该得到130万余元。而慧某公司认为,应以首期款的10%作为本金,再按2006年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1年的利息,只需要补偿8450元。
判决:130万是合同真实意思表达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2012年8月1日的评估,涉案商铺的均价,仅比签订补充合同时多出2450元,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超出1万元的标注,因此,慧某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支付130万的违约金给王某。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二审认为,王某购买商铺,是以投资为目的,其对商铺的升值有所期待,涉案的补充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恰恰是专门对商铺升值空间的一种承诺。
而按照慧某公司的计算方式,涉案商铺未能达到所约定的升值幅度,王某只能得到数千元的违约金,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看,王某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更合情理。最终,东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焦点:违约金条款如何理解?
主审此案的法官说,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应当如何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最终依照诚信原则,结合涉案合同的订立目的、订立过程以及当时商铺买卖的现实背景,按照最符合合同目的的方法,平衡双方利益,认为该约定应当是王某理解的标准更为合理。
文章来源:东莞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