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写字楼快到期 房东“消失”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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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的写字楼快到期了,房东却“消失”了!这是好事?租房子的北京某建筑公司老总却不这么认为。他焦虑地寻找房东,因为当初签租赁合同时曾约定,他若不如期退房,要向对方支付同日租金双倍的滞纳金。最终,建筑公司在市公证处办了一个公证,就解了自己的困局。这是个什么公证呢?

    约定逾期退房付双倍租金

    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在渝中区某写字楼上,拥有一楼到三楼的三层房屋,共十间写字间。前年,这家房地产公司与北京一建筑装饰公司签下《房屋租赁合同》。建筑装饰公司租下房地产公司位于渝中区一写字楼的十间写字间,租期共计36个月,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1日止。

    合同规定:建筑装饰公司每月交纳租金15万元,租赁期满后,建筑装饰公司应如期退房,否则每逾期退房一日,向房地产公司支付等同日租金双倍的滞纳金,并应承担因逾期退房给开发公司造成的损失等。

    合同到期房东“消失”回避

    三年租赁时间很快到了,建筑装饰公司决定不再续租,终止租赁合同。于是,公司就派人去找房东商谈。而开发公司拒不接受建筑公司终止租赁的要求,且不与建筑装饰公司负责人见面,就这样“消失”回避了。

    最终,建筑装饰公司在律师建议下,公司工作人员到重庆市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建议,只要办理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就可以避免责任。

    办邮寄送达公证避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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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日,建筑装饰公司以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向开发公司发出了《关于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函》。随后,市公证处正式为建筑公司出具了邮寄送达公证书。

    市公证处公证员介绍,邮寄送达公证是保全证据公证之一,只证明申请人邮寄送达相关文件的客观事实,并不涉及该文件的具体内容及所涉争议等。但前提是,申请人申请公证邮寄送达的文件应为真实、合法、有效,且能体现申请人与接收人之间存在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等。

文章来源:重庆晨报

标签: 地产 房屋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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