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男子潘某,先通过虚假出资的方式成立房产公司。后采用一房多卖的形式对多位受害人实行合同诈骗,骗取被害人75万余元。昨日记者获悉,茅箭区法院日前以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万元。
现年52岁的潘某,于2006年4月找到一家工商注册代办公司,通过该公司负责人饶某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公司。两人约定由饶某办好营业执照后,潘某付给饶某费用3.7万元。后饶某将200万元注册资本存入银行,取得营业执照后,200万元注册资本被饶某转走,潘某付给饶某手续费3.7万元,潘某的房产公司就此成立。
公司办好后,潘某先后同王某、陈某、杨某、黄某、孟某等多名被害人签订房屋门面等买卖合同。合同签好后,潘某收取被害人购房款和保证金共计75万余元。而后,潘某在未按合同约定与多名被害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又将房屋的产权卖给他人,或用抵押债务的方式抵押给他人,骗取被害人钱财。案发后,潘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在大量证据面前,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茅箭区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审理,法官认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潘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十堰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