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萧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房产纠纷案,双方在庭上大吐苦水。辛辛苦苦攒了大半辈子的钱买了一套房,本以为可以开开心心地住进去。谁知最终房产证上挂的却是他人的名字,而且还被对方告上了法院。
收房时屋内却另有其人
施女士说,2007年,她看上了厉某手上的一套房子,并与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约,施女士一次性支付了26.88万给厉某。厉某也将房屋的购房发票以及房门钥匙给了施女士。
不过,由于该套房屋当时还没有领出房产证,所以双方没有去办过户手续。
到了2008年3、4月份,厉某从开发商处得知,该房屋已经可以办理房产证了。他立即联系了施女士说,因为要办理房产证,所以得先把购房发票拿回去用一下,房产证办出之后,再办理过户手续。施女士想想也对,便把发票交给了厉某。
可是,厉某拿着发票,办理了房产证,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后,却没有如之前所说,将房屋过户给施女士。而是拿着房产证去银行做了抵押,并从银行获取了30万元贷款。
得知此事后,施女士非常气愤。2009年5月22日,为了确认自己才是该处房产的所有权人,施女士到法院起诉了厉某。
可是法院经过审理后却认为,施女士与厉某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该处房产又抵押给了银行,银行也不同意将房屋权转让给施女士。此外,施女士也不同意代为厉某清偿银行的相关债务,因此驳回了施女士的诉讼请求。
此后,施女士认为,既然当时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自己就应该拥有这套房屋,便一直住在了该房屋内。
但接下来的事情,却让施女士更是郁闷。
今年4月份左右,厉某以房产所有人的身份,将这套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房产,挂到了中介进行出售。没几天,小俞看上了这套房屋。通过中介的介绍,小俞和厉某在今年4月2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8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上述房屋。这一价格比当初厉某决定卖给施女士的价格要高出不少。
合同签订的当天,双方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到了6月份,小俞准备收房了,可当他到了该房屋内时却发现,施女士住在自己的房子里。
小俞对施女士说,这是他花钱买的房子,房产证上也是他的名字,所以施女士必须得搬出去。可是施女士认为,这套房屋她在2007年就已经买下了,她是不会搬出去的。
双方谁都不肯相让,因为这事还闹到了派出所。最终无计可施的小俞,在今年10月11日,拿着起诉状和写有自己名字的房产证来到了萧山法院。
庭审中,由于该房屋的两位买家小俞和施女士之间分歧较大,始终达不成调解协议,法庭决定择日再判。
若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别忘办个预告登记
近些年来,房价居高不下,而围绕房屋买卖的纠纷也是层出不穷。不少房产所有人在与一人签订购房合同后,若是发现出价更高的人,便会将房屋又卖给出价更高者,“一屋二卖”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让不少购房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失。
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够更好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呢?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相关的法官。
办案法官说,要预防这种情况发生,最好能够在签完购房合同,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就必须办个预告登记。
什么是预告登记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进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以此案为例,当时施女士与厉某在签完购房合同后,在未取得房产证,不能马上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如果能够到房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手续,那么,在三个月之内,厉某若是没有征得施女士的同意,是不能够擅自对此房屋进行出售或者抵押给银行的。一旦房产证办出后双方必须马上办理过户手续。这样一来,小俞之后也无法购买到厉某的房屋,他和施女士的这场纠纷也就不复存在了。
文章来源:每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