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楼宇经济发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街乡、开发区和旅游区为楼宇经济的责任主体,负责区域内楼宇经济招商、认定、兑现奖励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楼宇经济企业税收归属各楼宇经济责任主体,单独核算,不纳入现行财政体制核算范围。
第四条、建立推动楼宇经济发展新机制
(一)建立推动楼宇经济发展区、街(乡)、社会化(企业)三级服务平台。
1、完善区级服务平台。在原有的楼宇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组建专职服务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合作交流办、发改委、商务委、工业经委、科委、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等部门。办公室设在区合作交流办,办公室主任由区合作交流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人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派专职人员组成,集中办公。
办公室负责审核认定责任单位重点发展楼宇等载体范围,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及时了解楼宇经济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起草相关政策建议。对责任主体认定的楼宇经济企业进行备案,对楼宇招商、奖励兑现和入驻企业服务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服务和指导。对违反相关规定及政策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2、各街(乡)、开发区、旅游区等责任主体要建立推动楼宇经济工作小组。由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单位主管部门人员及工商、税务部门驻区域科、所人员组成。各单位组建专门招商引资服务公司,负责招商、各项奖励兑现,同时负责辖区相关政策宣传、数据统计、情况反馈及全程负责引进企业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各责任单位建立不低于30人的专职队伍,鼓励采取市场化手段聘用兼职招商人员。各责任主体工作组要在做好招商工作的同时负责入驻企业服务工作,包括注册、认定、年检、纳税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等事项。
3、支持引导社会(企业)办楼宇项目区建立服务平台,负责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社会化服务平台要在建设好招商载体的同时成立专职招商队伍,完善服务措施。由街(乡)责任主体初审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认定为“东丽区楼宇经济项目区”,享受各项奖励政策。“东丽区楼宇经济项目区”应具备:一定面积设施较齐备的固定办公场所;专职招商队伍;较完善的服务机制;成文的服务措施与政策、与街(乡)等责任主体签定的奖励协议等条件。各责任单位可依据条件申报和认定多个楼宇经济项目区。
(二)建立楼宇经济企业纳税信息共享机制,工商、国税、地税、财政等部门建立专门楼宇经济企业数据库,每季度向区级服务办公室提供载体内新入驻企业及已入驻企业纳税等情况,由区级服务办公室整理后通报各招商主体。
(三)建立区级楼宇经济发展月例会制度。对于楼宇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服务措施等情况进行研究。
(四)区财政设立促进楼宇经济发展专项周转金,街(乡)、开发区、旅游区财政、财务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本区域内楼宇经济企业的奖励。
第五条、奖励政策。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给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50%比例以内的奖励,可以给予业绩突出的社会化服务平台区留成部分10%比例以内的奖励。
如入驻企业及社会办楼宇载体有特殊政策需求,街乡(社会办载体通过所属街乡)上报区政策领导小组研定。
本办法支持的企业范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进行工商注册和办理税务登记;
(二)生产经营地点在区楼宇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各招商责任主体楼宇经济载体内且年纳税额区留成部分在5万元以上。
(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要求;
(四)按照目前财政体制,不含金融、保险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但该类企业在区外生产经营获得收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纳入奖励范围;
(五)本办法执行后新成立的企业,不含本区原有企业分立、搬迁、转产、变更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名称、改组、合并,增(减)经营项目以及关停后又重新开办的企业。
第六条、奖励程序。各责任主体单位对于引进的楼宇企业是否符合奖励范围、税款缴纳情况、奖励比例、奖励金额的确定等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并通过组建的招商引资服务公司向楼宇经济企业直接拨付奖励资金。对于社会化平台公司引进的楼宇经济企业的奖励程序,街(乡)引资服务公司与社会化平台公司签定协议,由社会化平台公司兑现引进企业奖励。奖励资金可按月或季度拨付,原则上不少于每季度兑现一次。
各责任主体兑现奖励后,将有关资料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扶持企业资金专款专用,受奖励企业必须按照企业财务准则管理和使用资金。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由相关部门收回支持资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经市相关部门批准的有特殊扶持政策的经济区域,所属企业市、区税收留成部分归属街(乡)本级财政,市级留成返还部分原则上用于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区级留成部分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关企业奖励,奖励资金由街(乡)财政负担。
第九条、对于提高给予企业奖励比例、延长奖励年限等特殊政策事项,由街(乡)等责任主体向区财税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审批后予以执行。
第十条、以前执行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但本办法执行前已认定的楼宇企业仍执行〔2009〕22号文件。对于区政府认定的总部项目区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采取一事一议原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楼宇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期限五年。
文章来源: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