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条例》中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分为3类,其中,符合信息必须真实、已实地看房、查验产权证等证件、签署经纪服务合同标准的为A类信息、在保证信息真实的基础上,至少完成地看房、查验产权证等证件、签订经纪服务合同其中一项内容的为B类信息、信息必须真实的为C类信息,“每项信息都有相应规范与之对应,这样既保证了消费者能够明确地了解房屋信息,也能方便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管。”滨海新区规国局房管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此外,《条例》中还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公示信息、驻店经纪人员配置、示范合同文本使用、房屋信息发布平台设立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其中连锁经纪机构总公司应当具备2名以上(含2名)注册房产经纪人员,其中至少具有1名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连锁经纪机构门店应当不得少于2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非连锁经纪机构应当具备2名以上(含2名)注册房产经纪人员,其中至少具有1名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出售、出租、承购、承租四套范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用。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签署《经纪服务合同签约告知书》。
文章来源: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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