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下跌了,买房人不乐意,在开发商交付时挑各种毛病打官司……
在一段时间里,国家对商品房限购。但还有人想囤房,于是想出各种规避限购、限贷政策的方法,可事后却发现引发了交易纠纷。
还有人甚至为了多买房子,夫妻俩不惜“假离婚”。但也有假戏真做,最后闹到法院也说不清楚这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的……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03-2012房地产宏观调控背景下浙江房地产审判白皮书》,通报了典型案例和数据。
这十年来,浙江省房地产纠纷案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2008年后增长明显,每年约13000件。审结案件中,调解、撤诉的占55.17%。
多买房夫妻“假离婚”
假戏真做闹上法庭
“假戏真做”不是危言耸听,想要通过“假离婚”规避限购的人,可得听听法官们的忠告。
杭州江干区法院九堡法庭就审理过一个类似案子。
2011年11月,一女子状告前夫,她和前夫协议离婚后,前夫一直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书上的财产分割约定,包括一辆汽车和10万元生活费。
但开庭时,前夫赶到法院道出了另一种说法:他和妻子是2010年年底离婚的,但这是假离婚,因为当时夫妻俩想再买一套房子,但名下已经有两套房子,根据当时的限购政策,不能再买第三套房。
男子说,他和妻子商量通过假离婚的办法再买一套,具体方案是:第一步,协议离婚;第二步,把两套房子过户到男方名下(房子是早年男方出钱购买);第三步,女方变成无房户,去贷款买房。
该男子说,等离婚办妥后,他给妻子打了一笔20万的首付款,而且两人离婚后也一直生活在一起,一起走亲访友,从未告诉过亲友他们已经离婚。
男子说,但此后妻子却突然不愿复婚了,反而跟他讨要离婚协议里说的车子和生活费。
昨天,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蒋卫宇解读说,离婚没有“假”一说,凡是经过法院判决或者民政局登记过的协议离婚,都是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也必然要履行。“以假离婚为理由向法院主张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行不通。”
“浙江这样的案例不多,但我了解到,浙江周边某省的一家婚姻登记处,有‘房事有风险,离婚须谨慎’这样的告示牌。”蒋卫宇告诫说,当事人切勿耍小聪明通过“假离婚”规避限购政策,这反而使自己的婚姻状况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中。
以别人名义买房
法院不支持真实产权确认
2011年5月,任甲以弟弟任乙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买房钱由任甲全额支付,房屋三证则办到弟弟任乙名下。
后来,任甲以其是实际买受人为由起诉任乙,要求法院确认房产归他所有。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款项支付情况,可认定房子是任甲以弟弟任乙名义借名购买的事实。
不过,因任甲不具备购房资格,所以虽然任甲是真实买家,请求法院确认他为房屋产权人,但法院并不支持。
法官说,为了规避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借名买房行为时有发生。
此类行为不仅妨碍调控政策的落实,扰乱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秩序,对真实买家来讲也有重大的风险和隐患。
一旦名义上房屋产权人对房产悄然出售,而后任买家也是善意取得,那么这种情况下,真实的房屋产权人将无法追回房屋而“鸡飞蛋打”。
所以,这条路也是走不通的!
不过法院表示,如果真实房屋产权人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产权,可以在自己符合购房条件后,再向法院起诉请求确权。
买房要注意的其他一些重要规则:
1、如果在政府限购、限贷等政策出台前签订购房合同,但在办理付款过程中发生政府新颁布限购、限贷等政策,导致买方无法购买的,应当同意解除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如在限购、限贷等政策颁布实施后签订购房合同,但在办理付款过程中又以办不出按揭、限购等理由主张取消合同的,买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3、有人搞虚假诉讼,A没资格买房,就出钱给B去买房,再由B出具一张与房款相等的欠条给A。A去法院起诉B,说B欠钱不还,期望法院判决B的房子过户给A还债。法官说,这属于虚假诉讼,一经发现可能涉嫌犯罪。就算侥幸没被发现,法院执行也是拍卖房屋偿还现金的形式,A是拿不到房子的。
4、农民房买卖需要谨慎。根据国家政策,城镇居民不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上的房屋,所以购房合同是无效的,双方必须返还房屋和购房款,如果合同造成损失,各自承担一半。
5、科研、综合办公用地、商业用地等土地上不能建造和销售商品房住宅,但现在不少开发商还是打擦边球,销售“单身公寓”。这样的房子常因无法办出单独产权证而引发纠纷,买家也无法按照商品房相关规定享受法律权利。
文章来源:杭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