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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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散布涨价信息、捆绑收费、捂盘惜售、赚取差价、泄露委托人信息、未经委托骚扰他人……今后,无论是售楼者还是中介人员,20种经常让购房者和业主“吐槽”的行为都将被界定为行业违规行为。昨天,市住建委公布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介备案须实地核查

  《办法》要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时,要实地核查机构基本信息和公示情况。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对辖区内房地产经纪行业经营场所公示内容进行不少于1遍的现场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接到现场核查通知的,应当事前备齐业务档案和相关资料并要求从业人员到场候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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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纪人须实名从业

  《办法》明确要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实行全国统考;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北京市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取得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受聘于1家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于1个部门或分支机构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佩戴统一配发的胸牌,并实名从业。

  电话短信“骚扰”属违规

  《办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捂盘惜售、炒卖房号,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采取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设置房屋租赁空置期等其他方式赚取差价等20种行为属于违规。其中,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被明令禁止。

  此外,很多市民经常会遭遇的被泄露个人信息,以及并没有委托中介机构,但不断收到电话、短信“骚扰”,都可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未经委托采取拨打电话、发送信息、上门洽谈等方式骚扰他人并造成当事人投诉的也被列为20种违规行为之一。

  经营场所外禁摆摊立牌

  市住建委将完善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动态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接受处理并积极整改。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每日登录平台,查看并处理管理通知、群众投诉举报、违法违规案件。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源、房地产需求信息或相关业务广告发布时应当遵守工商行政管理和城市市容管理的要求,不得在经营场所外摆摊立牌、发放广告传单。

文章来源:北京晨报

标签: 地产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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