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前,王林从刘强处转租下一套房子,开了家餐馆,当时签了合同。开业尚不到一年,房子的主人上了门,要求他限期离开,随后双方打起了一场耗时8年的官司。
由于租房合同未得到房主的认可,各级法院均认定,该转租合同无效。上月中旬,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转租合同无效,王林获得了7万多元的补偿。
事起:房主送来搬家通知
事情还得从2001年底说起,当时王林经过考察,看中了秭归县城一栋大楼一楼的两个门面,觉得该处很适合开餐馆。
经协商,当年12月24日,王林与该房租户刘强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刘强将从某单位租赁的房屋及停车场的经营权转让给王林,在此之前,刘强与房主签订了租赁合同。
2002年初,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王林与刘强又签订了转让协议,刘强将与房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全转让给他,刘强将房屋交给了王林。
随后,王林开始装修、购置相关用品,餐馆很快开了业。
2002年12月,餐馆经营还不足一年时,房主以刘强未按期履行合同为由,给其送达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并限刘强在年底前移交房屋。
刘强告诉该单位,已将租赁的房屋转让给了王林经营,但该单位明确表示,不同意刘强转租,与此同时,王林拒绝腾出所租的房屋。
一审:房屋转租协议无效
2003年1月,刘强向秭归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转让协议无效,并判令王林从所转租的房屋内搬出。
一审判决认定,2001年11月30日,刘强与某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0年,次年,刘强与王林签订转让协议后,刘强将约定的租赁房屋交给王林使用,当年年底,某单位终止与刘强的合同,要求其腾出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如果承租人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人,应当取得出租人的同意。
而在此案中,刘强与某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不论是将租赁权转让给王林,还是将租赁物转租给王林,均未取得该单位的同意。因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转让协议》均无效。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限王林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转租的租赁物交付给刘强。[NextPage]
反诉:要求赔偿近70万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王林对判决结果不服,该案进行再审。
王林认为,某单位与刘强恶意串通,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王林称,2001年11月,他与刘强共同商议投资租赁经营某单位综合楼,在与该单位洽谈期间,得到该单位经理的明确同意,当场由王林拟定《房屋租赁合同书》草稿,经双方协商修改后,由该经理和刘强在《房屋租赁合同书》上签字。
随后,王林凭此办理经营执照,开办餐馆进行经营。王林认为,水电费等往来收据,可以证明转租行为完全是征得该单位同意的。
王林认为,对方恶意串通,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对方共同赔偿70余万元财产损失、经营损失及误工损失。
刘强和房屋主人均对王林的说法予以了否认。
再审:部分损失予以认可
经法院再审,仍然确认双方的租赁合同转让协议无效。
关于王林主张刘强与某单位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问题,也没有充足的证据,王林的相关索赔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法院的调查,王林因合同无效,导致经营餐饮、旅馆投资款损失7万多元,应由刘强承担。王林主张的直接经营损失59万元为预期收入,具有不确定性,且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误工损失与房屋转租合同、转让协议无效无直接关联。
2010年底,秭归县法院再审作出判决: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限王林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转租的租赁物交付给刘强;因《转让协议》无效给王林造成经济损失,刘强赔偿7万多元。
今年年初,王林向市中院上诉。5月中旬,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再审判决。
文章来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