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卖出但未过户的安置房,在4年间价格涨了2倍多,原房主包某觉得亏大了,千方百计想毁约,甚至在买家黄某与她打官司期间将房子二次出售。镇海法院一审判决包某返还黄某房款26万元,并赔偿黄某损失66万元。包某不服进行了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房价上涨欲毁约先告状
2006年,包某家的房屋被拆迁,在庄市鑫隆花园获两套安置房。包某将其中一套面积为102平方米的房子卖给了黄某,当时的市场价为每平方米3680元,总价37.5万元,黄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和21万元房款,并拿到了包某交付的房屋钥匙。
由于包某的房子系拆迁安置房,还未办理出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权证,双方约定待办完过户手续后,结清剩余房款。黄某拿到房屋钥匙后,将房屋对外出租。
2009年5月,包某从拆迁办拿到了房屋权证,由于该套房子是“顶加阁”结构,房产证上将阁楼面积也进行了认定,房屋的最终面积为166平方米。此时房价已经上涨了2倍多,包某想来想去觉得太吃亏了。
2009年10月,包某向镇海法院起诉,以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协议约定的面积不一致,构成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她与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黄某随即提出反诉,要求包某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后包某向法院撤回起诉。法院对黄某的反诉继续审理,并于2010年4月作出判决,判决包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做小动作妨害诉讼被拘留
判决生效后,黄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却意外地发现房屋已经登记在了张某名下。原来,包某不甘心房屋贱卖,在诉讼过程中偷偷委托将该套房子在房产中介挂牌待售。2010年2月,包某以103.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又卖给了张某,并迅速结清钱款办理了过户手续。
鉴于包某的行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镇海法院决定对包某司法拘留15天,并罚款1万元。同时镇海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中,黄某考虑到房屋已经过户到张某名下,其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的诉求客观上无法实现,无奈只好向法院申请撤诉。
费尽心机最终还是输了官司
正当包某为自己的小聪明得意时,黄某一纸诉状又将包某告到镇海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包某返还购房款26万元、赔偿损失66万余元、承担全部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迅速行动,冻结了包某的银行账户。
损失66万元是包某将房屋卖给他人的价款与包某和黄某协议约定房屋价格的差价,也即协议如果按照约定履行了,黄某可得的利益为6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方当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法院最终判决购房合同解除,由包某向黄某返还购房款26万元,赔偿损失66万元,而且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也由包某承担。判决后,包某不服并进行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律师:严谨合法的协议成买家制胜关键
黄某的代理人宁波市兴港法律服务所律师蔡丽丽说,在庄市鑫隆花园,这种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不少,多是卖家觉得房子卖便宜了,仅她知道的案例就有两位数,但多数案例的双方当事人都在开庭前就接受调解了。
“尽管法律上没有这个要求,但多数买家都会补偿给卖家一点钱,双方就和解了。而这起案例中,卖家不愿意接受调解,最终双方走上了法庭。”
蔡律师说,“这次我的当事人能够胜诉的关键在于有房屋买卖协议的支撑,在那份手写的协议中有这么一个约定:房屋的最终售价面积以房产证、土地证上的面积为准,主要是考虑到了房产公司造房子时有个合理的面积差别范围。”
法官: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可降低风险
在房价连续上涨的情况下,由于利益的驱动,一些卖房的房主在签约后临时涨价、临时毁约,引起了大量的纠纷。2010年,仅镇海法院审结的房产类案件就有50起,其中安置房买卖纠纷案件占17起。
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为了降低购房风险,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在交易时应当选择正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规范的购房合同,使购房行为有据可查;二是提前考虑房价上涨等因素可能带来的隐患,在书面合同中尽量对违约金、定金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提高违约者的违约成本;三是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尽快办理,避免对方反悔。
文章来源: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