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正式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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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务合同,就可申请公租房。

  近日,广大市民关注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由市政府正式颁布。昨天,记者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召开的相关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今年6月4日至13日,《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征求市民意见。公示期间,广大市民反应踊跃,“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网站和“东方网”等三家公示网站专栏点击总量超过800万次。网上调查结果显示,市民对各项政策要点的平均支持率达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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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入条件:非本市户籍也可申请公租房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处处长李东介绍,“上海的《实施意见》与外地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把公租房的申请对象扩大到了非本市户籍的广大外来务工者。只要是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劳务或工作合同,并且符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都可以申请公租房。”

  李东进一步表示,公共租赁房从放宽户籍要求上来看,就意味着是对经济适用房的一种补充。上海的公租房旨在缓解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

  此外,记者注意到,在《实施意见》中就准入条件的规定,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又有了进一步修改。对此,市房管部门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在企业工作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也存在住房困难,应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因此将准入条件适当放宽。

  同时,《实施意见》在公示期间,市民对租赁总年限提出了各种意见,考虑到不少市民希望延长租赁期限,并鉴于起步阶段房源有限,因此适当放宽租赁总年限,将租赁总年限调整为“一般不超过6年”。

    租金支付:略低于同地区市场价格水平

  根据计划,今年将启动的试点项目选址主要安排在中外环间交通便利、配套健全、中小户型住房租赁需求比较突出的区域,适合以青年人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居住。预计年内可启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单位租赁房)可超过100万平方米。

  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租金价格问题,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处处长李东表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原则应该略低于同地区市场价格水平,并且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租赁价格不会调整。

  同时,《实施意见》中就租金支付与退出管理也做了明确说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对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承租人,根据国家七部委下发的《指导意见》,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对于承租人合同到期拒不腾退的,必要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纳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采取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证政策等措施。

    项目配套:下半年10余项配套政策出台

  在颁布《实施意见》的基础上,今年下半年市政府有关部门还将陆续出台相关配套政策10余件,分别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土地供应、投融资平台管理、权籍管理、承租人户籍管理、税收管理、公用事业费优惠、公积金支付租金、投资经营管理公司组建、租赁合同、建筑设计等具体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此外,记者了解到,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建成后能迅速开展申请、审核和出租工作,市和各区(县)公共租赁住房专业运营机构组建及人员培训等工作目前也已开始启动。

  热点回应:对3万元单价新盘加强监管

  市房管局副局长庞元表示,根据9月2日市房管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要求预售商品住宅实行“一房一价”上报制度,涨价需再审批。“‘一房一价’就是要制止开发商销售过程中,看行情随意涨价的问题,今后开发商不能在公示了每套房子的价格之后,再随意坐地涨价。”

  同时,就“3万元的新盘预售许可审批权上移”的说法,庞云回应说,对于高价位楼盘的销售、预销售方案,区房地局应该向市房管部门上报,由市房管部门复核。“这并不是说,市局要收回对于高价位楼盘预售许可的审批权。此举主要是加强对于高价位楼盘的销售价格的核查、指导与复核,防止房价过快上涨。”

  购经适房家庭10月可办理入住

  昨天,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就徐汇闵行两区的经适房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考虑到整个购房签约的流程环节,以及部分家庭通过出售原有住房等方式筹措购房款需要一定时间,市房管局与多方协商,试点供应房源的购房签约办理截至日延长至今年12月31日,未在截至日前完成购房签约的家庭,其选定住房将不予保留。完成购房签约的家庭预计将于10月份办理入住手续。

文章来源:青年报

标签: 地产 楼盘 房屋 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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